按REACH法规规定,只有三类人可以提交注册申请:(1)欧盟制造商(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)。(2)欧盟进口商(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)。(3)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“惟一代表人。
当企业出口欧盟的是REACH框架下的成品时,通过和自身的上游供应商取得联系,列出所有存在于成品中出口总量大于或等于1吨/年的物质,并判断其是否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会释放出来。同时对照REACH法规,确定成品中的物质是否包含REACH法规框架下规定的高关注物质。当产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时,如果某物品还有的某种SVHC重量超过物品总重量的0.1%,其供应商应在接到客户/消费者的要求后45天之内,向物品的接受方提供有助于物品安全使用的充足信息,例如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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